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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立法将是我国环保立法的新常态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12-02 | 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通知。《意见稿》共六章三十条,条点明宗旨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稿》出台意义重大
 
   “《意见稿》的正式出台是我国环保立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由理论构架完成后向应用立法发展的重要一步,今后,按需立法将是我国环保立法的新常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本报记者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白彦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在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的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以及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第二,《意见稿》有助于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之下,通过税收立法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转变过去“靠牺牲环境谋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做法。
 
    第三,《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既是《立法法》第八条“税种的设立只能制定法律”这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体现,也有助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广而告之,有助于使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从根本上提高未来环境保护税法的遵从度和实施效果。
 
    第四,《意见稿》将主要课税对象、征收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相衔接,保证了环保税“费改税”改革的顺利稳妥推进。
 
    第五,《意见稿》在强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相关主体普遍课税的基础上,也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和流动污染源排放等设置了一些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既考虑了我国相关产业的现实国情,也增强了税法的可操作性,防止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萝卜快了不洗泥”等问题。
 
   《意见稿》有待完善

 
    据记者了解,《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以前排污费造假相对要容易得多,造假普遍存在,各级环保部门收费所依据的排污数据总体低于实际数据,一旦由排污费改为环保税,会使造假变得很难。”常纪文认为,《意见稿》虽然规定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即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但环保税会比排污费征收得多。
 
    另外,常纪文认为《意见稿》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排污指标费、指标交易费与环保税的理论关系;如何减税、返税、以资减排;环保税如何与其他手段协同发挥作用等都没有说清楚。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环保部门要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征收的依据完全依赖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这在常纪文看来是非常明显的不足,“我们要看到有些东西例如环境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都是非常专业性的问题,税务人员可能会因为专业知识不足而出现问题。而且《意见稿》也没有明确提到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应该增加社会参与与监督的内容,把社会参与与监督列为第七章,并鼓励有奖举报。”常纪文进一步表示。
 
    白彦锋也认为《意见稿》存在各种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将清费立税落到实处,保证环保税改革不增加纳税人的总体负担,使我国经济转型在总体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在当前国民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应将环保税改革对经济增长的干扰作用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二是要明确环保税收入的财政级次属性。如果环保税作为地方税,环境保护力度大、生态文明建设好的地区,环保税收入必然相对较少,会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为此,需要中央政府或者省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以及本地区范围内加强统筹,将环保税的征收、使用与生态补偿等制度有机衔接起来。通过环保税收益分享和转移支付机制设计,切实调动各级政府推进环保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是环保税的公平征收,要以排污标准的科学度量为前提,为此,需要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协同合作,科学制定征收标准并及时更新,力争做到“内行征税”,赋予我国环保税这一绿色税种更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税的历史使命。
 
    企业:几家欢喜几家愁
 
   《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对于污染企业来说,《意见稿》的出台并不是一件好事,环保税法将大大提升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其保证排污达标。对于环保企业来说,则能够带来巨大的商机。据预算,包括“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在内的三大环境战役,将带来8.5万亿元的投资,而这将使环保类企业成为大赢家。
 
   “《意见稿》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环保税,这是为了使环保税真正‘长上牙齿’,而不再是吓唬人的‘纸老虎’,真正使政府的环境保护这只手‘硬起来’。只有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企业加倍征收环保税,才能倒逼污染企业转型升级,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税法》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初衷。”白彦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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